尚某,今年44歲,安慶市望江縣人。2000年4月至2011年11月,在馬鞍山市紀律檢系統傢俱查委員會擔任聘用制駕駛員,2008年6月至2011年11月擔任市紀委原主要領導專職駕駛員,2011年12月後在馬鞍山市博望交通運輸局工作。
  公訴機關指控稱,尚某在擔任時任市紀委主要領導專職駕駛員期間,作為與主要領導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市紀委主要領導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婚禮顧問課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馬鞍山市圍屏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掛靠該公司承攬工程的李某某、黃某某等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上述請托人所送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
  證人稱都是看機車借款領導面子
  開庭時,尚某對起訴書的G2000指控供認不諱,當庭未作辯解。
  2010年4月17日,馬鞍山市招標採購監督管理局向市建管處送達2010年第4號轉辦函,建議市建管處對採石河路市政化改造工程中出現的涉嫌串標一事依法予以處理。事情發生後,該公司輾轉找到尚某幫忙。本來這兩家公司應該被處以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結果因為尚某的請托也改成了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事成之後,尚某收受了現金5萬元。另外一起竹北買屋案件,尚某也是受人之托為人辦事,之後又收受了現金7萬元。
  庭審中,尚某當時所找的趙某某在證言中這樣表示:“實際上我跟小尚並不熟,他因為這件事找我讓我盡可能給圍屏公司一些關照。他是某書記的駕駛員,從給某書記面子的角度講,能關照的話也應該關照小尚一點。”
  追繳違法所得並判刑
  法院審理後認為,尚某自2008年6月起,擔任市紀委主要領導的專職駕駛員,直至2011年11月,被告人尚某在三年多的時間里,與市紀委主要領導接觸密切,彼此之間關係的親密程度遠勝於其他普通社會人群,屬於“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範疇。
  法院認為,尚某作為市紀委主要領導的專職駕駛員,作為與該領導關係密切的人,其利用該領導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請托人賄賂款共計12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最終,馬鞍山市博望區人民法院判處尚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8萬元,其違法所得12萬元也被依法追繳。
  本報星級記者 袁星紅
  作為一名司機,他的工作主要是為人開車,可為誰開車,情況就大不相同。馬鞍山市一領導司機尚某就充分利用了為“領導開車”的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他人賄賂。昨天,新安晚報、安徽網記者從馬鞍山市博望區人民法院獲悉,尚某因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刑。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原標題:收錢幫說情,領導司機被判利用影響力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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